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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需法規及相關連結本公司採購作業廉政平臺作業規範

一、依據:

(一)行政院函頒「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

(二)法務部函頒「機關採購廉政平臺實施計畫」。

 

二、目的:

鑒於監察院104年11月6日就本公司64件採購案涉有異常提出糾正(104財正18號),財政部除檢討議處相關人員並提出具體改善措施;另查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歷年稽核本公司所發現採購缺失事項,其中不乏屢經檢討卻未見改善、相同謬誤一再重複發生之情形,除影響本公司工作考成績效,並可能發生採購弊端缺失。

為有效提升本公司採購作業品質,協助重大採購案件如期如質完成,本公司暨所屬機構於辦理巨額採購案件(工程採購逾新臺幣2億元、財物採購逾新臺幣1億元、勞務採購逾新臺幣2000萬元)時,應評估個案採購規模、預期使用情形、效益目標、重要性及可能影響程度等因素,抑或考量採購標的之規格、製程、供應或使用性質是否符合特殊採購之要件,視需要針對重大採購個案擬訂廉政平臺專案實施計畫,跨域結合檢察、廉政、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等公部門及專家學者等成立採購作業廉政平臺,從法規面、制度面、執行面提供標案之風險預防及諮詢服務,以建立聯繫溝通機制,防止外界不法勢力及不當施壓干擾,爰訂定本作業規範,以利採購作業廉政平臺推動與執行,明確各參與成員之權責分工與具體作法,俾供實務運作之依循。

 

三、成立時機及組織成員:

(一)本公司暨所屬機構辦理重大採購案件,應視自行評估結果,於規劃階段由採購主辦機構會同本公司政風處,協調檢察、調查、廉政機關或工程會與專家學者等,共同組成採購作業廉政平臺。

(二) 前述採購廉政平臺分級開設方式區分為:

1.報廉政署開設:巨額採購金額達新臺幣100億元以上案件及與國家重大公共建設及民生公益密切關聯等相關採購。

2.報財政部政風處開設: 巨額採購金額未達100億元案件,並配合機構首長需求。

3.參照機關(構)採購廉政平臺精神辦理:經整體評估後,請併於年度計畫報本公司政風處核轉後得參照跨域合作、公私協力、行政透明、全民監督精神辦理。

 

四、具體作法:

(一)跨域整合聯繫溝通,協助重大購案如期、如質完成:

定期召開聯繫會議,就可能面臨問題、風險及爭議進行討論,確保決策及作業合規合宜,並針對風險因子,共同蒐集、研析及協商處置方式。

(二)建立安心任事環境,維護廠商合法權益:

引導廠商或民眾對於採購案件辦理過程之任何疑義,循程序提出異議、申訴及陳情檢舉,保護同仁排除請託關說、誣控濫告、暴力威脅等不當因素干擾,並協助機關掌握事件癥結及事證,妥慎處理,避免本公司採購業務承辦同仁動輒遭受質疑,並維護廠商合法權益。

(三)建構公平公正採購,行政作業公開透明:

於本公司官網建置資訊揭露專區,將相關文件主動透明公開,鼓勵社會大眾檢視、表達意見及強化監督,並提供陳情及意見反映管道,促進採購作業公開透明,即時回應、減少誤解與避免爭議。

(四)宣示採購作業廉政平臺效能,宣導廉能核心價值:

1.採購作業廉政平臺成功與否,以採購主辦機構之首長支持為推動關鍵,俾能由上而下,將資訊公開予平臺參與機關,深入協處風險爭議。

2.共同對外宣示拒絕不法勢力干預,傳達採購案件結合廉政平臺之公開透明推動模式。

3.結合廉政、檢察及工程等機關舉辦講習,就採購案件辦理過程可能涉及風險、注意事項及工程管理機制進行預警性宣導,加強公務員及廠商對相關權利、義務、應守法律與契約責任之正確認知。

 

五、作業分工:

(一)採購案件主辦機構:

1.主政簽擬採購作業廉政平臺執行計畫,計畫格式如附件,陳報本公司核定啟動實施。

2.依據本公司採購作業手冊確實辦理採購規劃、廠商釋疑,妥處民眾異議、申訴或陳情檢舉(無涉貪瀆不法內容)。

3.就採購案件背景、規劃、執行進度、可能發生之風險與相關風險控管作為、民眾陳情案件涉及違失不法等情,提出於廉政平臺進行意見交換與討論,集各成員專業角度協助明快處置,避免影響採購案件之進行。

4.規劃辦理宣導講習、座談會或公開說明會,亦可透過採購作業廉政平臺尋求推薦適任講座。

5.辦理採購過程遇有請託關說之虞,或有其他受贈財物、飲宴應酬等各項廉政倫理情形,應依相關規定簽報登錄。針對疑涉違失不法個案,應提至採購作業廉政平臺聯繫會議尋求適法性諮詢,避免因程序外接觸影響採購作業公平公正性。

(二)本公司政風處:

1.督導採購主辦機構所屬政風單位擬撰採購作業廉政平臺執行計畫。

2.協調、聯繫法務部廉政署及轄區地檢署定期召開聯繫會議。

3.於採購主辦機構規劃講習、座談會或公開說明會時,協助邀請法務部廉政署及轄區地檢署等機關代表與會,對外宣導廉政監督機制,貫徹公開透明核心價值。

4.向廠商及民眾宣導若對採購過程生有疑義,應循規定程序提出異議、申訴或陳情檢舉。

5.受理民眾陳情案件(涉及貪瀆不法內容),查無實證者應予澄清;查證屬實者依法移送偵辦。

6.釐清廠商圍標案件,查證屬實者依法移送轄區地檢署偵辦。

(三)本公司政風處除辦理前述事項外,另應協調上級政風機構、法務部廉政署及轄區地檢署尋求下列協助:

1.提供法律面向之反貪及防弊諮詢,保障本公司採購承辦人員及廠商免受不法勢力干擾。

2.秉持第三方公正立場,協助採購主辦機構排除請託關說、誣控濫告、暴力威脅等外力不當干擾。

3.遇有濫用行政裁量、貪瀆、洩密等情事,或有涉及圍標、偷工減料、偽造文書及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情事,依法調查偵辦。

 

六、本公司暨所屬各機構執行採購作業廉政平臺,遇有其他需協助事項,得隨時聯繫本公司政風處循政風體系通報財政部政風處、法務部廉政署及轄區地檢署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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